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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血企业标准

作者:松林 / 浏览量:2050   / 时间:2017-05-2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了严格控制食用猪血产品质量,结合本公司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月芳、吴君伟、沈辉龙。血豆腐(热凝固血制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血豆腐(热凝固血制品)为非即食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合格的、来自非疫区的生猪,屠宰后经医卫生检疫检验合格所采集的新鲜猪血为原料,以食用盐、生活饮用水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纳、双乙酸纳,经原辅料验收、真空采血、混合、灌装、蒸煮、热封包製、二次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块状的非即食食品。
  本标准中的食用猪血根据猪血凝固的形态亦可称为血豆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鮮(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 亚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02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血豆腐(热凝固血制品)
  以鲜猪血为原料,以食盐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纳、双乙酸纳,经过原辅料验收,真空采血、混合、灌装、热封包装、二次杀菌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用猪血。
4.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用猪血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生猪经兽医按照 GB/T17996 规定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合格,所采集的新鲜猪血。真空采血等工艺,采集工艺的卫生应符合兽医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和企业制定的工艺规程。食用猪血感官形状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毒、无害:应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形状。
  4.1.2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
  4.1.3 生活饮用水
  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
  4.1.4 脱氢乙酸纳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1.5 双乙酸纳
  应符合 GB25538 的规定
  4.1.6 其它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验收→真空采血→混合→灌装→蒸煮→热封包装→二次杀菌→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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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二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三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B2760 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要求。
5.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打开包装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热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
  的环境中,用目视、鼻嗅、品尝等对产品的感官指标进行逐项验。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 B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蛋白质
  按 GB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
  按 GB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 GB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镉
  按 GB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汞
  按 GB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铬
  按 GB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N-二甲基亚硝
  按 GB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药残留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检测。
  5.3 微生物验
  5.3.1 大肠群
  按 GB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菌落总数
  按 GB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致病(沙门氏、单细胞增生李特氏、金黄色萄球)
  按 GB4789.4、GB4789.30、GB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原料来源、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6.2.1 感官检验
  同批随机抽取 1%,每批一次全项检验。
  6.2.2 理化检验
  同批随机抽样取不少于 6 个包装单元,等量分成检验试样和备检样每月煎不于一次水分和蛋白质检验。
  6.2.3 微生物指标
  同批随机抽样取不少于 6 个包装单元,等量分成检验试样和备检样,每 10d 应不少于一次大肠菌群检验。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应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1.3 批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二、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三、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6.标签
  应符合 GB7718、B28050 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第 123 号令关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7.包装
  7.1 产品的内包装塑料袋的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符合 B9683、GB9687 的规定.7.2 产品包装的封口应平整、严密无泄漏。
8.运输
  8.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不洁食品混运。
  8.2 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并有尘防尘土措施。
9.贮存
  9.1 贮存环境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物。
  9.2 产品应在摄氏 0℃-10℃的冷库内存放,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10.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0 天